发布时间:2023年2月7日 沈阳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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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同时还有可能会影响他的心理健康,可能会让受害人长期处于担惊受怕的恐惧之中,这样就会影响到他的正常生活与工作,所以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提出精神抚慰金,在计算精神抚慰金时有一个标准,那么人身损害的精神抚慰金怎么计算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1、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3、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的精神抚慰金分为了几个等级,如果给受害人的精神伤害并没有很严重,那么精神抚慰金也不会太高,如果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精神抚慰金可能会达到几万元,我国规定的精神抚慰金有最高的限制。以上就是;人身损害的精神抚慰金怎么计算;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拓宽
1.精神损害赔偿应扩展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所有领域。只要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主体均可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论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还是对身份权的侵犯。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不问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只要是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均应进行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毁人容貌、致人性功能或生殖功能丧失、严重侵犯妇女贞操权等情形,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难以对侵权人起到惩罚作用,也难以对受害人起到救济作用的。因此,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贞操权及自由权的侵犯。
2.一定情形下的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也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当多的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但实践中,确有因财产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的事例存在。如一单身老人省吃俭用,积攒几万元钱以备养老,却因轻信他人被骗,致老人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如此侵犯财产权之情形,导致受害人产生较大的精神痛苦,允许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当属合理之举。奥地利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由于犯罪、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引起的财产损害的过错行为人必须对因特别钟爱物受损致受害人感情痛苦进行损害赔偿。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应借鉴国外的这一立法例。
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放宽条件限制
1.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亦包括间接受害人。如某人因交通肇事受伤导致植物人状态,该受害人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亦应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既包括自然人,亦包括法人。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及贞操、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利益,这种利益与权利主体生物形态的利益如自身利益和财产方面的利益不同。对这种利益的侵害不依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人身为要件,也不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财产为要件。因此,在受害人为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时,也可以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如果承认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进而否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则使法人的非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须进一步明确
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较大。如何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金额,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精神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用数字来统计。法律上规定精神损害可以物质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从而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这就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和惟一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只不过作为一种手段,并通过在经济上对受害人的补偿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赔偿数额适当限制原则。 正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在国外,的确有许多精神损害赔偿额极高的案例,但这在公民收入普遍不高的我国并不完全适用。实际上近些年无论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在确认精神损害赔偿金时都试图使之标准化,也试图确定其最高额。因此,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作一限制。
法官酌定原则。 即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精神损害所涉及的生理、心理及人格利益的损害并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容易判断,因此,在对精神损害的程度的评价中,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就必须赋予法官自由酌量的权力。
2.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
确定个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依据以下三个标准综合判定:
致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致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受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客观认定标准。 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所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